(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理勇,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奧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理勇,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平,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16号 原告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B座1603A室,组织机构代码789231737。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俊福,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理勇,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身份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3楼,组织机构代码755126592。 法定代表人徐波。 被告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3层3M-3室,组织机构代码695340705.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王平,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8588146。 法定代表人王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理勇、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投资公司)、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科技公司)、王平以及第三人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俊福,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理勇在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拍在线平台上向投资人借款100万元,期限三个月,年利率15.5%。《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即为逾期,逾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按原合同借款利率上浮10%执行。被告奥信投资公司、奥信科技公司、王平向出借人出具《担保函》、《担保保证书》,为被告张理勇的借款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理勇未向出借人返还借款,被告奥信投资公司、奥信科技公司、王平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部分出借人对被告王平的债权。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理勇偿还借款本金997100元及利息38637.6元;2、被告张理勇支付逾期利息70835.6元(按年利率17.05%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3、被告奥信投资公司、奥信科技公司、王平对被告张理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作为互联网信息中心平台,以合拍在线网站为主体,为广大借款人、投资人的资金融通提供网络供求信息匹配服务,通过合作的第三方国家数字认证机构向注册会员颁发数字证书,用于签署电子文书等,保障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文件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未经任何篡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0日,被告张理勇作为借款人,第三人作为居间人,黄鑫等33人作为出借人,通过合拍在线网站平台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合拍在线)借字第201501050191号,约定:被告张理勇的合拍在线用户名为132××××9495,其因合法生产经营所需,通过服务人提供的合拍在线网站(www.he-pai.cn)向出借人进行借款。借款人和出借人均认可居间人提供的合拍在线网站的运营方式,自愿申请注册成为其网络会员,并自愿认可和遵守该服务网站的经营模式及交易规则,同意和接受居间人制订的《合拍在线网站借贷交易规则》、《合拍在线网站收费规则》、《合拍在线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规则》及在网站公布条款和其他规则、声明等,该等条款、规则和声明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5%,借款期限内利息共计38750元。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合同还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即为逾期,逾期期间的借款利率按原合同借款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过程中涉及到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手续费、评估、公证/见证、抵押/质押登记、保险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相关费用的,由借款人承担。居间人有权依照合拍在线网站公布的收费规则,或合同约定及居间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提供额外服务,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其他服务费和管理费等。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按以下顺序偿还:1、应付居间人的违约金、逾期服务费、项目加急费、居间服务费;2、应付担保人的违约金、逾期管理费、担保费等;3、应付顾问方的咨询服务费等;再支付罚息、逾期利息、利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金。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可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债权转让,但必须通过居间人的合拍在线提供的转让功能向合拍在线的注册会员转让。自居间人将借款款项从出借人的合拍在线账户划转至借款人的合拍在线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其它收款账户时,本合同正式生效。该合同为在线签订。2015年1月20日被告张理勇在线签署借款借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合同项下100万元。同日,第三人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张理勇支付198万元。第三人称除本案借款合同外,被告张理勇在其网站还有另一笔借款100万元(亦在诉讼,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282号,该情况属实)。庭审时,原告确认上述款项包含本案实际发放的借款金额99万元;第三人确认在转账时扣除1万元居间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30份《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受让方、案外人丁大力等29名实际出借人(具体转让方姓名、出借本金数额详见判决书附表)作为甲方、出让方,甲方基于(合拍在线)借字第201501050191号《借款合同》对被告张理勇享有的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各实际出借人姓名以及转让债权标的额等详见判决书附表),甲方同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债权自乙方将转让款支付至甲方开设在第三人运营的合拍在线上的账户之日转移,自甲方的债权转让之日起,依附于甲方本协议转让上的从权利一并转移。2015年7月20日,原告通过转让方式向第三人支付转让款1014295.17元。2015年8月2日,第三人出具《债权受让款支付完讫证明》,证明第三人已将原告支付的编号为(合拍在线)借字第201501050191号借款标的债权受让款(含相关费用)共计1011353.52元,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完毕,分别支付给借款标的各出借人以及居间人(若有)、借款咨询顾问(若有)等所有债权人。后,原告确认被告张理勇已偿还截至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逾期利息66886.5元。 原告还提交两份由被告湖北奥信、王平分别出具的担保保证书,时间均为2014年12月15日。内容均为因被告武汉奥信在第三人合拍在线平台为借款人向投资人借款提供了借款担保或对借款产生的投资人享有的债权承诺收购,并向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或债权收购承诺函。被告湖北奥信、王平对在被告武汉奥信全部担保责任和债权收购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份担保保证书第七条均约定主债权合同条款发生任何变更,均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依本担保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保证书为线下签署。 另查,第三人陈述其平台上的投资人、借款人均需在合拍在线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登录合拍在线网站、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合拍在线通过对接第三方征信机构鹏元征信有限公司验证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匹配,匹配后会显示验证成功。合拍在线向被认证人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注册人需要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接受合拍在线注册协议步骤后,即成为合拍在线注册会员。为进一步加强身份认证,被认证人在上述注册阶段需绑定本人银行卡,在此过程中,合拍在线会向绑定的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提示正在绑定银行卡及注意是否为本人操作,填写验证码成功后,完成初步绑定。此后,合拍在线会向其绑定的银行卡中转入不定额的极小的款项,被认证人在收到款项后,需将该款项转入其在合拍在线的账户内,若其转入的金额与合拍在线转入金额一致,即完成最终的线上实名认证。借款人注册会员成功后,点击借款申请,居间人经初步审核后,将借款人此次申请发布在合拍在线“我要投资”主页上,并显示相关的借款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出借人在该主页自主选择是否投资,当出借人投资金额与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相同时,出借人点击该借款图标,会弹出相应的需要签署的合同及居间服务协议等文件,出借人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接受即投资成功。借款人点击申请时,就已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接受上述相关合同材料。待此次投资行为结束,确定最终出借人名单,合拍在线会最终对其需要盖章的部分进行电子签章。借款合同签订后,投资人将投资款充值至其合拍在线账户,合拍在线将其投资金额从投资人的合拍在线账户划转至借款人的合拍在线账户,由借款人从其合拍在线账户提现至其银行卡内,完成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后,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日期,向其合拍在线账户充值约定的金额后,合拍在线将该金额划转至投资人的合拍在线账户,完成还款。原告提供了第三人向被告张理勇发送验证短信的记录及绑定银行卡的电子回单。 本院认为,被告张理勇注册成为第三人会员,与33名出借人通过第三人运营的合拍在线平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张理勇与第三人在合拍在线平台签订《合拍在线居间服务协议》,属于通过互联网签订的电子合同,虽没有线下的签名确认,但从第三人陈述的合同签订过程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身份的认证,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确认上述电子合同的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从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看,涉案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进一步佐证了上述合同的真实性。 第三人通过合拍在线平台从各出借人账户共向被告张理勇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100万元,第三人扣除1万元居间费后实际发放99万元(加另案一笔共发放198万元),虽第三人与被告张理勇约定的居间费为15000元,第三人实际收取1万元未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理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提交了其与29名出借人签订的30份《债权转让合同》,受让了各出借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对被告张理勇的债权,通过本案诉讼材料的送达,亦已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被告张理勇,原告已取得上述30份《债权转让合同》项下对被告张理勇的债权。原告主张被告张理勇清偿其受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确认被告张理勇已归还2015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66886.5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以及2015年6月21日之前的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理勇应归还原告《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7100元以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此后的逾期利息以997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05%(原利率上浮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武汉奥信、湖北奥信、王平的担保责任问题。被告武汉奥信的担保函虽为线上签署,但结合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借款人线上签署担保函为其与第三人约定的合作模式,对该担保函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武汉奥信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未选择履行其连带责任或收购债权的担保方式,现原告作为债权人诉求被告武汉奥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汉奥信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张理勇进行追偿。被告湖北奥信、王平出具有担保保证书,对被告武汉奥信的担保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属于再担保,应对被告武汉奥信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张理勇及被告武汉奥信进行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理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10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97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05%的标准,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理勇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张理勇进行追偿; 三、被告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平对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张理勇及被告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智信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92元,由四被告负担13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翼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燕(代) 附表 序号 姓名 出借本金(元) 转让利息(元) 序号 出借本金(元) 1 李丽叶 10000 143.06 16 龚美一 51000 729.17 2 丁大力 1000 14.19 17 潘宗伟 10000 143.06 3 巫祥文 10000 143.06 18 果然 100100 1530.87 4 丁娜 12300 175.95 19 王春华 633700 9059.06 5 黄鑫 1000 14.19 20 金莹莹 1000 14.19 6 夏琴 1000 14.19 21 陈思雪 200 2.72 7 曹宇 5000 71.53 22 周宇亮 20000 285.81 8 史宁莉 35300 504.62 23 邓磊炎 200 2.72 9 张长友 13600 194.36 24 庞兆臣 2000 28.67 10 贾纪远 1000 14.19 25 庞兆臣 900 12.98 11 邓庆 400 5.73 26 吴声伟 100 1.51 12 李红丽 1000 14.19 27 黄盼 100 1.51 13 刘爱林 1000 14.19 28 郭学利 20000 285.81 14 刘振添 20400 291.55 29 王江霞 43000 614.78 15 黄鑫 1000 14.19 30 刘晋 800 11.47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