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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054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常某,男,198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