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7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秦文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秦文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4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隔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被告秦文化。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秦文化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秦文化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对秦文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