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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3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佛山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佛山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4018-7。法定代表人陈海鸣。被执行人佛山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5084096。法定代表人萧美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佛关辑违字(2015)01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行审16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支付罚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因三旧改造而拆除搬迁,已停止经营。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737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