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某、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被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尹某。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某、尹某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某、尹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陈发林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明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