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安东与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东,东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初108号原告黄安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进、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市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徐春龙,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安东诉被告东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安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安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安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