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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乃祥、陈乃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乃祥,陈乃良,李瑞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617号申请执行人陈乃祥,男,汉族,1947年5月11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乃良,男,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瑞静,女,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乃祥被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13000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安阳街道马鞍山路1单元401室、601室两套房屋,经查询,其中401室房屋已于2000年8月19日卖给翁庆双,其中601室房屋已于2001年6月4日卖给郑建兴,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留档备案,虽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上述两套房屋已经卖出,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曾向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瑞安市安阳街道星海公寓第3幢1单元501室和502室房产,后无力支付余款。经协商,浙江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按约扣除违约金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1118238元(两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应负担诉讼费总计88851元、执行费总计129178元,可分配款900209元),本案分得案款8827元。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两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乃良、李瑞静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