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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浙XX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剑波,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占勋,该××总经理。关于浙XX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洛仲字第3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XX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洛仲字第308号调解书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庆民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张 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