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敏、田洪金、郭家元、梁玉江、刘欣、梁红英、梁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田洪金,郭家元,梁玉江,刘欣,梁红英,梁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敏,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田洪金,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郭家元,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梁玉江,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欣,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梁红英,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梁伟丽,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敏、田洪金、郭家元、梁玉江、刘欣、梁红英、梁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987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