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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75号原告金华忆尔制盒厂与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华忆尔制盒厂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货款157686元、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741元、执行费229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7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