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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向举与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举,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11行初79号原告张向举。委托代理人李云平,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耿金刚,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云青,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向举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黄岛综合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向举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8日与黄岛区红石崖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浅海水面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15年。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下达通知,要求胶州湾海域内各养殖户于2016年7月25日前自行清理渔业养殖设施及附属物;逾期不清将强制清理。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认定原告非法占海养殖证据不足;被告依据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等作出行政行为,依据错误,不属于规范性法律范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被告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通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岛综合执法局辩称,1、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告发布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而非仅针对原告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2、即使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胶南市红石崖镇农业中心的涉案《海域使用权证书》已于2005年4月30日到期,海域使用权终止后,红石崖镇农业中心无权将海域使用权出租给原告。且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应责令退还。被告所作通知符合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请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本院对原告张向举进行调查询问,其称: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通知》属于行政乱作为,影响了原告的海域养殖;被告所作《通知》没有指明是对原告所下,但在胶州湾从事养殖的黄岛区仅有原告;被告至今没有再对原告作出通知、强制等行为。本院认为:被告所作《通知》系对“胶州湾海域内各养殖户”不特定主体所作,而非具体针对原告这一特定主体所作;而且,被告的《通知》内容系“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自行对养殖海域内的渔业养殖设施及其附属物进行清理”,未对原告相关设施作出处理,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迳行裁定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向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江社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