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刘坤与王彬、訾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王彬,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刘坤,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彬,男,1981年7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訾丽,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坤与被执行人王彬、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8日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字第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