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雄与赵春晖、江阴市春源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赵春晖,江阴市春源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662号原告:张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晖。被告:江阴市春源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高巷路13-1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赵春晖、江阴市春源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雄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张雄已预交),由张雄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