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XX、袁建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XX,袁建江,陈建彬,俞建波,高小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87号之二原告:陈和平。委托代理人李和娣,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袁建江。被告:陈建彬。被告:俞建波。被告:高小银。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XX、袁建江、陈建彬、俞建波、高小银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平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郑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