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正怀与纪大宏、张学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怀,纪大宏,张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06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怀,男,汉族,1953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纪大宏,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学清,女,汉族,19535年9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黄正怀申请执行纪大宏、张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大宏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处理、养老金已被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