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涛与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滕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滕红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和被执行人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