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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097号原告杨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