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097号原告杨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武淑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