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37上诉人.庞芹与被上诉人台安县北宁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给付动迁款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芹,台安县北宁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芹。委托代理人:庞冰。委托代理人:白海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北宁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台安县台南街道办事处西岗村。法定代表人:李北宁,系台安县北宁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杰,该合作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曙光,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芹为与被上诉人台安县北宁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给付动迁款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鞍台民三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芹的委托代理人庞冰、白海昇,被上诉人台安县北宁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李艳杰、李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6)鞍台民三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戴艳丽审 判 员 许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佳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