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颖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293号原告周颖。被告张伟。原告周颖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伟给付我材料款8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11月17日分两次向我赊购价值8500元的装修材料,并在我出具的两份销货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但被告至今未向我支付材料款。被告张伟缺席,未做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伟于2013年10月9日、11月17日分两次向原告周颖赊购价值8500元的装修材料,并在原告出具的两份销货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本院受理本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5月14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所述,原告周颖要求被告张伟给付材料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给付原告周颖材料款8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人民陪审员 张福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萍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