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刘全、徐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刘全,徐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刘全被执行人:徐永祥,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刘全、徐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