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从友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友,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894号原告陈从友,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尚进,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友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尚进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从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从友负担。审 判 长 向林波审 判 员 时 江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悦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