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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锦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993号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821690378。法定代表人许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敏,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郑锦松,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锦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旭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