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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梅与胡帅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梅,胡帅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192号原告宋梅,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胡帅粮,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梅与被告胡帅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帅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撤回对被告胡帅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梅负担。审 判 长  郭落代理审判员  罗葳人民陪审员  谢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