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周丽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周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保57号申请人王胜利,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申请人周丽红,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胜利与被申请人周丽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06民初52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要求查封被告周丽红在引龙河计财科账面款4056.97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胜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丽红在引龙河计财科账面款4056.97元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印审判员 邵连君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