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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415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