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415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曼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