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乔彦与段井亮、卢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乔彦,段井亮,卢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684号原告:朱乔彦。被告:段井亮。被告:卢丙梅。原告朱乔彦诉被告段井亮、卢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乔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井亮、卢丙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乔彦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1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一直不愿偿还,从而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段井亮、卢丙梅未出庭应诉,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1日,被告段井亮、卢丙梅因做生意周转需要从原告朱乔彦处借款20000元整,双方约定上述借款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违约金每天按照本金的百分之一即每天200元计算。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段井亮、卢丙梅借用原告朱乔彦资金,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已经成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段井亮、卢丙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段井亮、卢丙梅应当依约向原告朱乔彦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法律、司法解释所允许的范围,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段井亮、卢丙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段井亮、卢丙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乔彦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朱乔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段井亮、卢丙梅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在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