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德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金德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773号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07号。法定代表人:罗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娟,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德贵。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德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已经减半收取为542元,由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孟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