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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亚一车身有限公司与莫足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亚一车身有限公司,莫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526-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亚一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266号。被执行人莫足国,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十堰市亚一车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足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亚一车身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9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