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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夏杏菊与颜小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杏菊,颜小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695号原告夏杏菊,女,生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颜小继,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杏菊与被告颜小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杏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杏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杏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杏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