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玉江、梁洪英、刘敏、郭家元、刘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玉江,梁洪英,刘敏,郭家元,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庆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玉江,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梁洪英,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敏,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郭家元,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欣,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玉江、梁洪英、刘敏、郭家元、刘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417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玉江、梁洪英、刘敏、郭家元、刘欣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