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长春、张桂云等与王立峰、莱芜市正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春,张桂云,吴玉兰,张圣砚,王立峰,莱芜市正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301号之一申请人:张长春。申请人:张桂云。申请人:吴玉兰。申请人:张圣砚。法定监护人:吴玉兰。被申请人:王立峰。被申请人:莱芜市正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贂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岭村凤城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059002457A法定代表人邹志明,执行董事。申���人张长春、张桂云、吴玉兰、张圣砚与被申请人王立峰、莱芜市正阳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立峰驾驶的鲁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S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立峰驾驶的鲁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S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长春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