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关东诉迟延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东,迟延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30号原告关东,男,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迟延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东与被告迟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东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迟延明已向其给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东以被告迟延明已经全部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国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