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长海与张建综、李丹、太保财险兴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海,张建综,李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682号原告吴长海。被告张建综。被告李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兴隆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海与被告张建综、李丹、太保财险兴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减半收取285.00元,由原告吴长海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