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会云与崔静、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静,李会云,计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静,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云,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计伟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崔静诉被上诉人李会云、原审被告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崔静经本院通知逾期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孙根义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