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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宋玲玲、王柏清与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玲玲,王柏清,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711号原告:宋玲玲。原告:王柏清。委托代理人:宋玲玲(系本案第一原告,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琰。原告宋玲玲、王柏清与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宋玲玲、王柏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玲玲、王柏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玲玲、王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玲玲、王柏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