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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红与黄川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黄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生于199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黄川,男,生于1991年6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黄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债权为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川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杨红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500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