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福杰与北京正方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奥恒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杰,北京正方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奥恒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735号原告李福杰。被告北京正方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A一区416号。被告北京诚奥恒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亚北博晟汽车会展中心一层A29展厅,北五环汤立路2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杰与被告北京正方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奥恒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