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5092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于2015年1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被告自离婚之日起每年5月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5000��,连续支付六年,如逾期未付,被告应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5月被告逾期未履行,后原告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执行完毕。2016年被告再次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数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元,合计16500元。被告郑某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经济补偿男方自愿自离婚之日起每年5月份支付女方人民币15000元,连续支付6年,共计90000元;如逾期支付,男方应付女方违约金200000元。2015年被告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元,合计16500元。2016年被告再次逾期给��经济补偿金,原告数次催要未果,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本院(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原告每期经济补偿金,逾期支付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原告主张违约金为1500元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元,合计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1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卫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