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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434号原告: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媛媛被告: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被告加工设备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市天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被告加工设备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