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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卫国与张凯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国,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锋斌,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成。系申请执行人之外甥。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卫国与被执行人张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移除租赁申请执行人场内的白皮松及两处简易铁架子,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76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