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2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守恒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000号之二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守恒,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守恒罚金一案中��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执行人孙守恒已缴纳全部罚金为由,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尤刑初字第2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守恒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世锦审 判 员 陈其乐代理审判员 曾玉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广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