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燕卫民与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卫民,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卫民,男,汉族,1944年3月14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程晓曙,系该院院长。上诉人燕卫民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16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燕卫民诉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东湖区法院已经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过(2014)东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且与2015年10月15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2016年4月15日原告又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被告,被告对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2014)东民初字第1354号民间调解书生效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现原告又提起相同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燕卫民的起诉。上诉人燕卫民不服提出上诉称:1、本次起诉与前诉是不同的,前诉是问责,手术过错行为;后诉是手术后追责。追问(查)医术、医德的失职与渎职。2、我要求做医疗鉴定,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赔偿一万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2014)东民初字第1354号民间调解书生效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现原告又提起相同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此裁定驳回燕卫民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