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衢州亿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拥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亿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亿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青联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438604-7。法定代表人汪水军。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衢州亿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因工程款一时间未结算,目前无能力履行。至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6149.5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执行费5992.24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朱 敏审 判 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