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燕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680号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冬华。被告:王燕文。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燕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