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泉林与李勋然、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林,李勋然,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849号原告李泉林,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勋然,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军,男,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林诉被告李勋然、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284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李勋然、李军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勋然、李军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勋然、李军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孙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