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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泉林与李勋然、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林,李勋然,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849号原告李泉林,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勋然,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李军,男,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林诉被告李勋然、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284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李勋然、李军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勋然、李军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勋然、李军银行帐户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孙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