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正波与罗应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波,罗应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330民初3387号被告:罗应学,男性,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习水县。原告:何正波,男性,汉族,1981年06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何正波与罗应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何正波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倪卫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印戳)书记员牟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