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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宫万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宫万芹,宫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董事长。被执行人宫万芹。被执行人宫翠花。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一、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支付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21890元;二、宫万芹、宫翠花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070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