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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沈小琴与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琴,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74号申请执行人沈小琴,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法定代理人吴荡斌,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曹安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沈小琴与被执行人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0267.9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8026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9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