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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何英连与何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连,何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042号原告何英连,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被告何明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原告何英连与被告何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连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何英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 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