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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士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7347号原告:王士响。委托代理人:吕红卫。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尚,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士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吕红卫、被告诉讼代理人刘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响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合计1667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10470元及施救费用和拖车费用,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赔偿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六组证据拖车费和施车费,被告认为属于同一概念,存在重复支出的可能,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其辩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案事故认定书,载明“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双方车辆互碰自赔,施救费各自承担,红绿灯设施损坏赔偿费由雷乃科本人承担,保险之外的费用各自承担,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凭票)”,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签字捺印确认,可以得出事故后,原告主动放弃了对对方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的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也进行了抗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十项对此也有明确约定,因此,该项损失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对车辆损失免赔额2000元,没有异议,因此,应扣除2000元的车辆损失。本案中被告太平洋公司根据双方形成的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认为本起事故中应按50%承担赔偿责任。如将保险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责任作为保险人理赔的事实基础,同等责任获得一半保险理赔,这无异于使对事故同等责任的善意保险机动车方无法及时有效的实现其保险利益,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故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况且中国保监会已于2012年2月23日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赔偿后其可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向他人追偿。原告诉请的施救费用和拖车费,被告辩称属于重复收费,但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车辆损失6470元、施救费3600元、拖车费26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士响理赔款12670元。二、驳回原告王士响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80元,原告王士响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关注公众号“”